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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鲍师傅”商标再起纠纷,二侵权者被判赔6.5万元

“鲍师傅”商标再起纠纷,二侵权者被判赔6.5万元

發(fā)布時間:2022/7/21 9:38:44

近日,北京東城法院對一起因“鮑師傅”商標引發(fā)的侵權糾紛案進行了宣判。北京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北京樂嘉商貿(mào)有限公司、北京西貢雨小吃店在其店鋪使用“包師傅”字樣,侵犯原告“包師傅”商標專用權。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行為構成侵權,連帶賠償原告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6.5萬元。

北京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稱,其通過轉讓取得第12484211號“包師傅”商標專用權,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杭州、南京、合肥、武漢、成都等地開設“包師傅”糕點店,在店堂招牌、產(chǎn)品標志、包裝袋上使用“包師傅”商標。

但兩被告文佳樂嘉公司和西貢雨小吃店銷售的糕點產(chǎn)品與原告的相似,店鋪的門、柜臺、包裝袋上使用“鮑師傅”字樣,標識與原告的商標相同。原告認為,兩被告的上述行為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,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,要求兩被告賠償30萬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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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兩被告認為,其使用的商標與原告“鮑師傅”無關,而是來自另一注冊商標。庭審中,兩被告辯稱其使用的“鮑師傅”字樣是對第17899096號注冊商標部分的合理使用,還稱原告“鮑師傅”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糕點等。而兩被告則從事現(xiàn)場制作和銷售糕點,并提供餐飲服務。因此,在第17899096號商標核準的第43類餐飲服務范圍內(nèi)合理使用的“鮑師傅”字樣不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權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兩被告經(jīng)營的店鋪銷售的糕點產(chǎn)品屬于第12484211號商標“寶師傅”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,被控侵權的“寶師傅”字樣與涉案商標的用字、讀音、含義、排列方式相同,僅在字體上略有差異,為近似標識。這種使用很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(chǎn)生誤解,或者認為經(jīng)營者之間存在許可和關聯(lián)。

綜上,法院認為,兩被告的行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,侵犯了原告第12484211號“寶師傅”注冊商標在第30類商品上的專用權,應當承擔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。法院一審判決文佳樂嘉公司、西貢雨小吃店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,賠償原告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.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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