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老板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,有時會收到商標更正通知。今天,企幫幫邊肖將告訴你一些關于商標更正的問題,希望對你有所幫助。
1.我收到了更正通知。我該怎么糾正?我必須再次支付費用嗎?
更正通知書已經列出了需要更正的事項,更正通知書的背面有詳細的“關于商品/服務更正的說明”。申請人應當填寫補正要求和說明,并寄回商標局。更正不需要付費。
2.商標圖案修改時需要紋理樣本嗎?
是否需要粘貼設計要根據修改的項目來判斷。要求補正的事項需要提交商標圖樣的,應當在補正通知書背面的指定位置打印或者粘貼商標圖樣一份。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案申請商標注冊的,應當提交著色圖案,并提交黑白稿一份;如果沒有規(guī)定顏色,應提交黑白設計。
3.應提交圖片中書寫方法的來源復印件以供更正。應該如何糾正?
要求提交圖案中文字書寫來源復印件的,應當提交各類詞典、字帖等正規(guī)出版物的書頁上的文字復印件,復印件上的文字書寫應當與商標圖案中的文字書寫一致。文字由申請人設計且無出處的,應注明。
4.分類更正說商品名稱不規(guī)范。應該如何糾正?
商品名稱應當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,明確規(guī)定商標的保護范圍。申請人應盡量使用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》中已有的商品或服務名稱。不使用現有名稱的,應當按照分類原則填寫,使用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的名稱,避免使用含義模糊、過于寬泛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,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者近似組。
一方面,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應當表達清楚、準確,符合一般公眾的語言習慣和用詞規(guī)則。例如,不應使用“不屬于其他類別”、“屬于本類別”、“上述商品的”等詞語,一般不應聲明“XXX附件”、“XXX附件”等表述,而應聲明具體商品名稱。
另一方面,要注意與其他類型的商品或服務區(qū)分開來,不能出現混淆或誤解。比如“假日露營服務”是跨品類的,其中“假日露營娛樂服務”屬于第41類,“假日露營住宿服務”屬于第43類。
5.申請的時候,我已經提交了產品說明。為什么我仍然發(fā)布更正?
產品說明有助于商標局判斷產品的類別和近似組,但并不意味著只要提交產品說明就可以接受產品名稱。比如“家用電器”,雖然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,但涵蓋范圍較大,涉及商品分類表中多個類別的商品,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。此外,一些多功能產品可以歸入其功能所屬的相應類別。至于申報哪一類,由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,申請人可以在一類或多類中申報。申請商標注冊時,商號應當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,符合分類原則;避免使用模糊、不具體、廣泛的商品或服務名稱,這些名稱不足以劃分它們的類別或相似的組。
6.分類更正說商品名稱不規(guī)范,但業(yè)內就是這么叫的。我該怎么糾正?
商品名稱應當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,明確規(guī)定商標的保護范圍。比如“notebook”在計算機行業(yè)常用來指代“筆記本電腦”,但這是一個不規(guī)范的簡稱。一般情況下,“筆記本”是指紙質文具,屬于第16類。在第9類中,應申報“筆記本電腦”或“筆記本電腦”。再比如“電機”,是指產生和應用電能的機器,包括發(fā)電機和電動機。根據現行分類原則,“發(fā)電機”屬于第7類;“汽車”分為“陸用汽車”和“陸用汽車”,前者屬于第12類,后者屬于第7類。因此,申請人在申請時應使用具體、準確、規(guī)范的商品名稱。
7.分類更正說商品名稱不規(guī)范。我是按照之前批準的名字填的。為什么我還在糾正?
商品分類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,Nice分類專家委員會定期修訂Nice分類。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時按照Nice分類版本進行申報。
8.今年實施了新的分類表。我去年申請的。分類修正后,是否可以申報新分類中的項目?
新分類表實施前申請商標注冊的,申報商品和服務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分類表。
比如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 2015的正文中,“蟲針”就屬于第十六類。尼斯分類第10版2016文本第26類新增商品“昆蟲針”。相應地,在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 2016文本的第26類中增加了“昆蟲針”,在第16類中刪除了“昆蟲針”。申請人于2015年提交商標注冊申請,并于2016年收到補正通知書。如果申請人要申報商品“蟲針”,仍應按2015年文本在類別16中申報,而不是按2016年文本在類別26中申報。
9.我在一張申請表上同時申請了三個類別,現在只需要補充一個類別。如果修正失敗,是否會影響其他兩類?
通知商標局補正,但申請人未補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的,商標局不予受理。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作出駁回決定,因此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其他兩類不能保留申請日。
10.我在注冊大廳的退信窗口收到了更正通知。我應該如何計算校正開始時間?
根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商標局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,如果郵寄,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;郵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郵戳的,自文件發(fā)出之日起滿15日,視為送達當事人,但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期的除外;直接提交的,以提交日期為準;如果文件是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遞送的,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的日期,否則自文件發(fā)送之日起15日后,應視為已送達當事人。
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,可以公告送達,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,視為送達當事人。申請人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收到補正通知書時,商標局未刊登送達公告的,或者雖已刊登送達公告,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不滿三十日的,視為申請人收到退信時已經送達當事人;商標局已經發(fā)布送達公告的,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,視為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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