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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用现金弥补经营亏损吗?

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用现金弥补经营亏损吗?

發(fā)布時間:2022/9/5 16:25:27

公司經營虧損如何處理?股東能否用現(xiàn)金彌補經營虧損?用現(xiàn)金彌補虧損的實質以及會計和稅務如何處理?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。

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和經營虧損性質的分析,《公司法》第三條規(guī)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:公司是企業(yè)法人,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。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。因此,企業(yè)法人的特征是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,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公司的虧損是經營活動的結果,是公司自身的經營行為造成的,而不是股東的行為。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公司經營虧損應由公司自行承擔。

彌補經營虧損的一般方法

《企業(yè)財務通則》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企業(yè)發(fā)生年度經營虧損,應當依照稅法的規(guī)定進行彌補。稅法規(guī)定期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,用下一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,或者用投資者考慮后的盈余公積彌補。

也就是說,公司的經營虧損由自己承擔,彌補虧損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:

第一,彌補稅前利潤?!镀髽I(yè)所得稅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:企業(yè)納稅年度發(fā)生的虧損,允許結轉以后年度,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,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。

二是彌補稅后利潤。即五年內仍未彌補虧損的,稅前利潤不能再彌補虧損,要用稅后利潤彌補。第三,法定公積金彌補?!豆痉ā返谝话倭藯l規(guī)定: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、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。

但是,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。這里的彌補虧損的公積金應該是《企業(yè)財務通則》中規(guī)定的盈余公積金。

盈余公積可分為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。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(guī)定,三三三六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,應當提取利潤的10%,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。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%以上時,不得提取。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,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,也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。

所以盈余公積是從凈利潤中提取的,也是利潤的一部分,是以前年度的利潤。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,就是用以前年度的利潤彌補虧損,一般用利潤彌補虧損。

現(xiàn)金彌補虧損分析

所有企業(yè)都是獨立核算,自負盈虧,虧損公司要自己承擔,這是公司法規(guī)定的。但投資虧損和經營虧損是相通的,虧損會減少所有者權益。如果沒有累計利潤,沒有盈余公積,沒有資本公積,經營虧損損失的資本就是所有者投入的資本,會消耗投資者的本金。此時經營虧損的資本損失就是投資資本損失,經營虧損對于投資者來說就是投資損失,經營虧損的本質就是投資損失。

一般情況下,資本項目(股本、資本公積)不允許作為彌補經營虧損的來源,這是合理的。

但如果上述經營虧損繼續(xù)擴大,甚至全部虧損,此時就需要股東追加投資;或者雖然虧損不大,資金尚可,但股東想增加公司發(fā)展實力。雖然沙

公司收到的彌補虧損的現(xiàn)金就是資金的流入。有幾種核算方法:一是作為收入處理?!镀髽I(yè)財務通則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 (五)用于彌補虧損、挽回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,應當作為企業(yè)收益處理。

二是作為資本公積處理。虧損股東用現(xiàn)金彌補虧損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進行追加投資,增加了公司的營運資本。被投資企業(yè)接受股東投入的虧損資金,但不是減少虧損,而是計入資本公積。雖然報表中的虧損沒有減少,但是資本公積的增加增加了所有者權益,增強了公司的實力。

雖然公司法規(guī)定資本公積不能用于彌補虧損,但是用錢作為資本公積是不受限制的。只要能自由使用,資金作為資本公積的用途和作為收益是一樣的。而且對實收資本彌補虧損沒有限制,如果計入資本公積再轉為實收資本也可以實現(xiàn)。

三是作為增加實收資本處理。股東為彌補公司虧損而進行的現(xiàn)金投資,本質上是追加投資,因此增加實收資本也是一種會計處理。股東追加投資,投資公司計入股權投資,被投資企業(yè)計入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。

對被投資公司來說,用股東的現(xiàn)金彌補虧損就是資本流出,可以作為投資計入股權投資。如果以后不打算收回,只能按捐贈處理。因此核算方法如下:一是作為對被投資公司的追加投資,可以計入股權投資。二是作為對被投資公司的捐贈,計入營業(yè)外支出。

稅務處理方法

投資公司要處理的方式是:如果作為收入處理,最后核算的收入就是應稅收入,雖然不用交增值稅,但是需要交所得稅。如果作為資本公積處理,增資的公司需要繳納印花稅,但比所得稅少。如果作為實收資本處理,稅務處理與資本公積相同。
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要求,被投資企業(yè)發(fā)生的經營性虧損,由被投資企業(yè)按規(guī)定結轉和彌補;企業(yè)不得調整和減少投資成本,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。根據(jù)該條規(guī)定,投資公司不能將被投資企業(yè)的虧損作為投資損失在稅前扣除,作為捐贈處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稅前扣除。如果計入支出,都需要稅前扣除。

處理方法的選擇

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下,稅務處理是不同的,也就是說,同樣是用現(xiàn)金彌補虧損,但由于會計處理方法不同,稅負差異很大。

上述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表明,當投資公司作為支出處理,被投資公司作為收入處理時,雙方稅負最大;無論是計入資本公積還是作為實收資本,雙方稅負都比較小,不存在直接沖減未分配利潤的稅收成本。

因此,從經濟效益來看,把投資公司當支出,把被投資公司當收入是最差的方式,不適合選擇這種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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