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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日出差的高铁票能抵扣吗?

4月2日出差的高铁票能抵扣吗?

發(fā)布時間:2022/9/3 9:16:52

1.我們公司位于北京。某員工3月28日乘坐高鐵到山東,4月2日返回,得到兩張高鐵車票,上面分別有該員工的身份信息和乘車日期3月28日和4月2日。請問我司可以將上述客運費用納入抵扣嗎?

答: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海關總署、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,以下簡稱“39號公告”)規(guī)定,自4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。因此,貴公司4月2日取得的高鐵車票可以抵扣進項稅,但3月28日的高鐵車票不能抵扣。

二。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,向航空代理公司支付了退票費,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稅率為6%。請問我們公司可以抵扣進項稅嗎?

答:根據(jù)現(xiàn)行政策,航空公司代理人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的征稅范圍,應按6%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。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費屬于可抵扣進項稅額范圍,其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
3.納稅人為非從業(yè)人員(如客戶、特邀講座專家及其他有業(yè)務合作的人員)支付的客運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?

答:39號公告規(guī)定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的進項稅額,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。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合法雇傭關系的員工,發(fā)生的國內客運費用允許在其進項稅額中扣除。納稅人為非從業(yè)人員支付客運費用的,不能計入扣除。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適用于生產經營的需要。屬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,進項稅不應從銷項稅中抵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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